(一)生产、经营未取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、第三类器械的;
(二)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、第三类器械生产活动的;
(三)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器械经营活动的。
有前款**项情形、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器械经营许可证。
第六十四条 提供虚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器械注册证、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器械经营许可证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,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得的许可证件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器械许可申请。
伪造、变造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相关器械许可证件的,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,没收违法所得;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。
第六十五条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(证)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,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。
备案时提供虚资料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(证)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
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、经营或者使用的器械;违法生产、经营或者使用的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产停业,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器械注册证、器械生产许可证、器械经营许可证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好推宝看到的,谢谢!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