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:
(一)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;
(二)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;
(三)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;
(四)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;
(五)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,未进行核实与调查,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。
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废旧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:
(一)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;
(二)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旧源进行统计,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。
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废旧源收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》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,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;有所得的,没收所得所得10万元以上的,并处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所得或者所得不足10万元的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联系我时,请说是在好推宝看到的,谢谢!






